特邀调解员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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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诉源治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的需求,更好地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向纵深发展,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长安区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组织及25名常驻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平台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纠纷化解、协助送达、整卷归档、案件处理后的释法答疑、核实部分无争议案件事实,并按法院指派对接基础网格开展诉源治理、诉调对接工作等。
二、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
2.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及必要的组织经费;
3.拥有3名以上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4.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5.具备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健全的投诉惩戒程序和职业培训机制。
(二)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权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1958年6月至1993年6月期间出生,取得法律资格a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超过60周岁需提交近一年的体检报告;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热心调解工作,并自觉遵守本院关于调解员的管理和考核制度;
3.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需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使用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并有充足的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优先聘用
1.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
2.在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的;
3.报名鸣犊法庭、引镇法庭、王曲法庭、航天法庭、郭杜法庭、细柳法庭、沣峪法庭、沣东新城法庭特邀调解员的,其本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该法庭辖区的优先。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选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存在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3年6月19日-6月21日
(二)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选聘为特邀调解组织的,应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邀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2)专职、兼职调解员名单及相关履历资料。
2.申请选聘为特邀调解员的,填写,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
(三)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将以上报名材料扫描件投递至长安区人民法院邮箱:cafyzgk@163.com。
联系人:刘位
联系电话:029-84189910
(备注:报名鸣犊法庭、引镇法庭、王曲法庭、航天法庭、郭杜法庭、细柳法庭、沣峪法庭、沣东新城法庭特邀调解员的,直接向各法庭递交材料、填写报名表,由法庭进行考察,并统一向政治部608室提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并加盖法庭公章)
(四)资格审查。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聘的全过程。在选聘过程中对提交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者取消聘任,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考察。根据报名情况确定拟选聘的组织及人员,主要考察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仪表仪态等。考察由长安法院负责组织,根据考察结果确定选聘组织及人员名单。
(六)公示。对拟聘任组织及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确定为聘任对象。
(七)任命与培训。经审查、考察、公示后,由长安区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聘书,聘期二年,并组织技能培训。聘期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违反《特邀调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本院可即时解聘,聘期届满后,工作优秀者可优先续聘。
长安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四、相关待遇
本院为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在法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根据案件性质、调解情况、工作量等发放调解补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原标题:《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选聘公告》